返回甘肃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务动态 >  正文
肃北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管理办法
2009-03-31 11:06  文章来源:肃北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确保家电下乡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肃北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发改委(招商局)负责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管理发放工作。宣传部、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广电局、信用社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销售网点备案
第三条 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的甘肃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肃北县发改委(招商局)申请,报市商务局核准备案后,方可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第四条 销售网点基本条件
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6.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7.发改委(招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补贴对象、产品、标准和有效时间
第五条 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县牧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每户每类产品可享受1台(件)补贴。
第六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对应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
第七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八条 实施时间:凡在2009年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购买人在酒泉市辖区内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管理、申报和兑付
第九条 县财政局在县农村信用联社设立专户,核算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牧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可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产品标识卡号(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在农村信用联社的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各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销售网点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各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后,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附后报县财政局复核。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县财政局对各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农村信用联社帐户。
(四)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相关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各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各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购买人持签有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对各乡镇财政部门补贴资金的审核、支付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每月4号前,各乡镇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的审核、使用情况及产品购买情况上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县发改委(招商局)要对各销售网点的销售、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每月4号前,各销售网点应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上报县发改委(招商局)汇总上报市商务局。
第十五条 家电下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发改委(招商局)、财政局及各乡镇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家电下乡工作。
第十六条 宣传、广电部门要配合发改委(招商局)、财政局及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为家电下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做到政策家喻户晓。
第十七条 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对销售网点进行不定期检查,培育支持家电下乡市场的发育成长,确保家电下乡市场的安全、规范、稳定
第十八条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向牧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现象发生。县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行为,立即停止拨付并追回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招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肃北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2009-03-10 10:58
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2009-01-09 10:20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甘肃省商务厅         联系人:黄智杰 电话:0931-8610718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联系人:武沛娟 电话:0931-8614666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国 华 电话:010-51651200-606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